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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8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833號原 告 誠岱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義德被 告 光超建材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炎奉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於不違背專屬管轄之規定下,當事人得以合意訂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且如具備合意管轄之要件,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其與被告間所訂立之神鷗基地新建工程-第一、三期工程合約書第拾捌條記載:甲(被告)、乙(原告)雙方因簽訂或履行本合約涉訟時,應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合約書附卷可稽。本件原告係向被告承攬「神鷗基地新建工程-第一、三期工程」中之「機棚拉門機電傳動系統工程」,則兩造就本件合約工程款短付與否而涉訟,即屬因履行本合約涉訟,兩造已合意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綜上所述,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合意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清償債款
裁判日期: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