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839號原 告 紀完結
紀文智紀銘修紀名富紀富宏紀敏叁紀瑞坤
紀孫仁
紀福誠
紀專惟紀榮棟
紀明輝
紀景裕
紀瑞銘紀明泰王春滿
紀文慶
紀昭銘
紀昭東紀睿杉
紀新淦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紀長者特別代理人 許智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 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開判例意旨所示,即應以訟爭派下權於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所佔之比例,以為計算。經查,依原告21人於111年6月21日具狀陳報其等之會員權比例為每人61分之1,故原告21人所占有之會員權比例共計為61分之21。
被告之總財產為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其財產總價值共計為新臺幣(下同)174,464,7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依原告21人前開所主張之會員權比例,經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7,246,230元(計算式:174,464,700元×21/61=57,246,23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5,800元,扣除原告等人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7,335元後,原告等人尚應補繳498,465元(計算式:515,800元-17,335元=498,4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雅慧附表:
土地地號 面積(平方公尺) 111年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訴訟標的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 179 10,300 1,843,700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 1440 10,300 14,832,000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 1720 10,300 19,872,000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 1240 10,300 12,772,000 台中市○○區○○段00000地號 308 10,300 3,172,400 台中市○○區○○段00000地號 7 10,300 72,100 台中市○○區○○段00000地號 159 10,300 1,637,700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 1544 10,300 15,903,200 台中市○○區○○段00000地號 199 10,300 2,049,700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 3798 10,300 39,119,400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 1392 10,300 14,337,600 台中市○○區○○段00000地號 11 10,300 113,300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 2156 10,300 22,206,800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 651 10,300 6,705,300 台中市○○區○○段000地號 549 10,300 5,654,700 台中市○○區○○段00000地號 1376 10,300 14,172,800 訴訟標的金額合計 174,46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