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85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穆泓華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詹財福、莊村達間確認最高限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110年9月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516,297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法 官 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唐振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