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917號上 訴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訴訟代理人 蕭育涵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錦綠、陳宜璨、陳穩在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87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