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973號上 訴 人 睿禹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應楷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嘉世銘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買賣價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97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33,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1,399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李 蓓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