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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9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973號上 訴 人 嘉世銘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嘉祿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睿禹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請求買賣價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397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並請求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182,700元,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1,182,7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上訴人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9,171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李 蓓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卉庭

裁判案由:請求買賣價款等
裁判日期:2023-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