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999號原 告 殷偉銘訴訟代理人 賴皆穎律師被 告 蔡瓊眞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拆屋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25日所為之判決及同年4月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及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蔡瓊真」記載,應更正為「蔡瓊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