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0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呂幸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被上訴人即被告蔡裕田履行契約給付佣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壹萬伍仟壹佰玖拾伍元。
理 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8,532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5,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