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064號上 訴 人 劉榮吉即高品醫事檢驗所被上訴 人 陳健民即佳禾診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8,214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