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087號原 告 江碧玉訴訟代理人 高馨航律師被 告 謝宜君訴訟代理人 柯毓榮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六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六分之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其與訴外人洪裕明於民國90年1 月12日結婚迄今,婚後育有2 名未成年子女。被告為洪裕明之病患,自100年12月起前往洪裕民處求診,其明知洪裕明為有配偶之人,竟多次邀約洪裕民出遊、吃飯、自稱為洪裕民之寶貝老婆等,而有諸多逾越男女正常交誼分際之舉動,事後更曾向原告恫稱要讓原告全家不平安,經本院判處恐嚇危害安全罪確定,其侵害原告基於婚姻所保障之配偶權情節重大,故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95 條第3 項、第1 項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
100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其知悉洪裕民為有配偶之人,且原告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FACEBOOK」對話紀錄及照片確實都是被告與洪裕民所為,然原告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過高,有關原告提到的恐嚇危害安全犯行,因被告自身也是病人,情緒起伏較大,事後亦已受刑罰訴追,且此部分原告亦可另行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若一併審酌此部分情事而增加原告之損害,將有雙重得利之虞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一)原告之訴駁回。(二)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經本院於109 年11月10日與兩造整理並協議簡化之爭點為(見本院卷第149 頁):
(一)原告與訴外人洪裕明於90年1 月12日結婚,迄今婚姻關係仍存在,而被告亦知悉洪裕民為有配偶之人。
(二)原告提出之「LINE」、「FACEBOOK」軟體畫面擷圖為真正,其上之男女為洪裕民及被告。
四、本院的判斷:
(一)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 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同法第195 條第1 、3 項亦有明文。
(二)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無論夫妻間之情感是否和諧,在未結束婚姻關係之前,任一方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並不因此而有差別。是一方配偶之不誠實行為,如有違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此項基於身分關係而生之配偶權,自屬依法應受保護之權利。司法院釋字第791 號解釋雖宣告刑法第239 條通姦罪及相姦罪等規定違憲,然僅係認為以刑罰手段維護婚姻制度或個別婚姻關係等目的之手段適合性較低,得以實現之公益不大,所致之損害顯然大於其目的所欲維護之利益而有違比例原則之故,並非認定上述價值已不受法律之保障。因此,倘若配偶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結交普通朋友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且其侵害配偶所享有普通友誼以外情感交往之獨占權益程度,已達破壞婚姻制度下共同生活之信賴基礎程度,亦足以構成侵害配偶權利之侵權行為。
(三)觀諸上述軟體頁面擷取照片可知,或有洪裕明與被告在床上共躺同一全白色枕頭,洪裕明上半身赤裸,被告則身著白色浴袍、頭部倚靠在洪裕明左側肩上,面露笑容對鏡頭自拍,洪裕明或注視鏡頭微笑,或閉目但亦面露笑容(見本院卷第25頁);或有被告於103 年4 月10日張貼其與洪裕明身體緊靠親暱自拍並註記「相愛」(見本院卷第28頁);或有被告於103 年4 月17日張貼洪裕明照片並註記「寶貝老公說,我愛你!」(見本院卷第30頁);或有被告於103 年5 月20日張貼與洪裕明合照並註記「慶祝0000
000 !愛你一世,我愛你!」(見本院卷第31頁);或有被告於103 年5 月13日貼文「寶貝老公今天跟我求婚了,我很開心!剛剛發現今天是農曆四月十五日,下午1 -3點,吉時,宜嫁娶!是個好日子,永浴愛河!」(見本院卷第31頁);或有被告於103 年6 月12日張貼與洪裕明合照並註記「約會!今天寶貝老公帶我去看婚紗了,好愛你!」(見本院卷第32頁);或有被告於103 年6 月19日張貼與洪裕明合照並註記「日月千禧生日快樂」(見本院卷第34頁);或有被告於103 年7 月31日張貼與洪裕明合照並註記「情人節快樂」(見本院卷第35頁);或有被告於10
3 年8 月14日張貼與洪裕明合照並註記「Happy Birthday
yo you!寶貝老公生日快樂!喜來登鐵板燒餐廳!邀月亭!」(見本院卷第36至37頁);或有被告於103 年9 月4日張貼與洪裕明合照並註記「中秋節快樂!Sheraton!享用美食」(見本院卷第38頁);或有被告於103 年11月27日張貼與洪裕明合照並註記「幸福的笑容!滿心歡喜!Ho
tel one 」(見本院卷第39頁);或有被告於103 年12月18日張貼與洪裕明合照並註記「聖誕節快樂!聖誕大餐insheraton(真的好喜歡跟你在一起的所有時光,好快樂)」(見本院卷第40頁);或有被告於104 年1 月15日張貼與洪裕明合照並註記「Sheraton!又包場了,而且超級寬敞舒適之旅,與寶貝老公享用美食,好愛你!」(見本院卷第41頁);或有被告於103 年7 月24日張貼與洪裕明合照並註記「情人節快樂!我好幸運ㄛ,有寶貝老公的疼愛!」(見本院卷第43頁);或有被告於104 年2 月12日張貼與洪裕明合照並註記「寶貝老公情人節快樂!新年快樂!」(見本院卷第56頁)。被告也曾以通訊軟體向洪裕明表示「我是寶貝老婆,你應該主動找我,不是拋棄我,我好想你,上個月你說你要再約一次海頓汽車旅館的,那麼要改約哪裡。」(見本院卷第81頁)此外,也有多張被告與洪裕明貼臉親密合照、婚紗照(見本院卷第80頁)。再參酌被告配偶何聰鑫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751 號以洪裕明侵害其配偶權為由訴請洪裕明賠償之案件(下稱另案)中尚提出被告與洪裕明之婚紗照(見訴751 卷第41至43頁)及被告與何聰鑫、被告與洪裕明提及其與洪裕明2 人曾發生過性行為之對話內容(見訴751 卷第21至37頁),被告之行為顯已逾越普通朋友之正常社交往來,超出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對身為洪裕明配偶之原告而言,顯然難以忍受,足以破壞其與洪裕明間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而情節重大至明。根據上述說明,被告對原告應構成侵害配偶權之侵權行為,原告精神自受痛苦。是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及第195 條規定,訴請被告負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責任,應屬有據。
(四)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本院審酌兩造自陳之教育程度、經濟狀況、家庭狀況(見本院卷第159 至165 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107 年稅務電子閘門資料查詢表為佐),復參以原告與洪裕明結婚已逾10年,而被告對原告配偶權侵害情節不輕,又未向原告道歉等情,認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之金額尚屬過高,應核減為17萬元,始為允當。原告在此範圍之請求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不予准許。
(五)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 條第2 項前段、第233 條第1項及第203 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自應經原告之催告而未為給付,被告始負遲延責任。準此,原告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9 年9 月24日起,按年息5%計付遲延利息,核無不合。
五、結論:綜上所述,原告訴請被告給付17萬元,及自109 年9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假執行本判決所命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就敗訴部分所為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依據,不予准許。另被告就原告勝訴部分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故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經本院斟酌後,對於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