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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1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04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沁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潁騰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阜鴻企業有限公司間退還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1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3,12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4,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柏倫

裁判案由:請求退還貨款
裁判日期:20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