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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1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155號原 告 洪柏森被 告 優達客食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宣霈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孟瑾上列當事人間履行租賃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月1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裁判案由:履行租賃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