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18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秋花被 上訴 人即 原 告 黃東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10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318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7,24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19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