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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2號原 告 黃基洲訴 訟 代 理 人 吳啟瑞 律師複 代 理 人 李庭瑄 律師被 告 津賀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定代理人 陳博成被 告 賴苑菁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複 代 理 人 陳博芮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64號背信案件刑事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因被告所涉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64號背信案件犯罪嫌疑確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且兩造均請求本件俟刑事訴訟終結後再為進行,本院認於刑事程序終結前,有停止本件民事程序之必要,並經民國110年9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宣示本裁定,於宣示時即對外發生效力,復經兩造當庭聲明捨棄抗告。爰以書面補充理由如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1-0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