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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李思群

陳詩涵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坤樺間請求撤銷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4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就本訴及反訴部分均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零壹仟玖佰零壹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4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8,325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為216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576元,合計為101,90

1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紀俊源

裁判案由:撤銷協議等
裁判日期:202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