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3292號原 告 臺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梅娟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律師被 告 張德波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複 代理人 鄭絜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109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柒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8月16日向原告購買GEA 2×12賽馬式搾乳設備1套、冷凍儲乳槽設備2套,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依兩造間買賣合約書之約定,被告需於完工後交付原告尾款200萬元,嗣經原告陸續將鐵架、搾乳機、不銹鋼折疊清洗座、自動脫落、飼養管理系統、冷凍儲乳槽等購買項目安裝完成。詎料,原告於108年4月完工後,被告竟未按約支付尾款200萬元,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系爭機器設備既已安裝完成且系爭軟體運作功能正常,又兩造並未約定安裝期限,亦未約定系爭買賣標的均為GEA原廠且屬最新型號等,而原告交付之系爭產品並無不符約定品質之情形,原告已依債之本旨履行,被告依約即應負給付尾款之義務。至於,被告提出同時履行抗辯、行使減少價金請求權,或以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主張抵銷抗辯,拒絕付款,均屬無據。爰依兩造間之買賣契約關係及民法第367條、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之規定,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尾款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原告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
(一)兩造間成立之系爭契約性質應屬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又兩造於締約時已合意系爭設備之全部品項均應為GEA原廠之最新型號,蓋原告為GEA在臺灣之唯一總代理商,被告於106年8月16日向其訂購系爭設備之目的,自係以系爭設備為GEA原廠為主要訴求,締約當時亦已明確向原告表明此項規格、品質之要求,兩造並將此約定載明於合約上,故系爭設備是否為GEA原廠進口,係被告締約之唯一考量且為契約必要之點。本件原告迄於締約後1年3個月之107年11月20日,始單方交付多項刻意未標示GEA廠牌及逕自更改為台製品名規格之附件予被告,故該附件所示品項實已悖離兩造締約當時之系爭合約約定內容。
(二)原告未依約給付GEA原廠最新型號之不銹鋼乳杯、自動脫落及乳量計之控制箱、空壓機、壓力平衡箱等設備,且迄今尚有GEA飼養管理系統軟體DairyPlan C21、牛隻健康管理及頸圈設備等產品未給付,所提供之乳量計等軟硬體設備未與管理系統連接無法搭配運作,108年8月13日交付之200個感應計步器,收貨未滿1年即已逾半無法使用,故系爭設備具有不合系爭契約所約定品質之瑕疵,亦屬不完全給付,則被告自得依民法第360條、第227條第1項規定,請求原告賠償所受損害,另原告應舉證已依約交付系爭設備之全部品項,否則即不能請求被告給付本件貨款。又被告能否透過GEA飼養管理系統軟體隨時進行個別牛隻狀態及乳品監控以進行自動化管理,既將影響系爭設備整體能否順利配合運作,為構成兩造間系爭設備買賣之重要事項,則原告未交付系統密碼及適當操作手冊,自屬未依債之本旨履行,被告得依民法第227條規定得請求原告賠償。
(三)原告既未交付頸圈設備並與GEA飼養管理系統軟體確實連線,故系爭設備絕無可能完工試車,則原告依系爭合約請求被告給付完工試車款200萬元並無理由。又原告並未依約於108年1月15日前完成系爭設備之交付及裝配,為可歸責於原告,已構成給付遲延,自應對被告負損害賠償之責。而原告從未告知被告系爭設備之保固事宜,遑論曾依約履行保固責任。因此,本件被告就原告債之履行受有自費維修系爭設備費用385,900元、原告遲延完工致8頭乳牛無法即時搾乳引發急性乳房炎死亡所受損失1,440,000元【計算式:8頭牛×進口價格180,000元/頭=1,440,000元】及所失利益7,266,000元【計算式:(8頭年×每日平均泌乳量41公斤×牛乳每公斤收購價格35元×3天可泌乳天數900天)-(8頭牛×每日飼養成本350元/頭×365天/年×3年)=7,266,000元】、原告遲延完工致須僱請工人搾乳及管理牛隻作業支出工資277,200元【計算式:4人×3個月×108年度每月基本工資23,100元=277,200元】、108年1月至108年4月之期間,因冷凍儲乳設備設置未完成,致被告牧場之80頭泌乳牛所生產乳品無法出售統一公司,所受損失7,812,000元【計算式:80頭×每日平均泌乳量41公斤×每公斤收購價格35元×30日/月×3個月=7,812,000元】。
(四)此外,原告未給付GEA原廠空壓機,國外空壓機價格約60萬元,台製空壓機價格為10萬元,則被告就此部分亦得主張減少價金至少50萬元。另原告交付之感應計步器部分,並未提供相關價格憑據,被告無法計算此部分之損失;又原告未交付「GEA飼養管理系統軟體DairyPlan C21」及199組頸圈設備部分,因未曾提供任何設備之相關價格憑據,故被告無法就上開軟硬體設備分別說明應扣款之金額;復因原告迄未提供全部之牛群管理系統、搾乳管線未完成架設,加上軟硬體設備無法搭配運作,導致被告尚須以人工方式進行部分傳統作業,延誤牧場繁殖之損失,難以計算。綜上,本件被告因原告應給付瑕疵物而得主張減少價金或損害賠償,並因原告債務不履行受有至少17,681,100元之損害【計算式:385,900+16,795,200+500,000=17,681,100元】。
(五)是以,兩造間並無不得抵銷之特約,就該等債務之性質並無不能抵銷之情形,若法院認為原告主張給付尾款債權有理由,則被告即以對原告之前開損害賠償債權主張互相抵銷,且經扣抵後,原告已無權再請求被告給付貨款;而就原告因未完成施作及修補而減省之費用,被告亦主張類推適用民法第267條但書規定,自原告請求之報酬中扣除,扣除後,原告亦無尾款可得請求。另原告迄今未依約將系爭設備完工試車及修補瑕疵,被告並得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給付尾款。故本件原告之主張與事實不符且顯無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所為之判斷:
(一)系爭買賣合約書之性質應係買賣與承攬之混合契約:
1、按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49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製造物供給契約(或工作物供給契約),乃當事人之一方專以或主要以自己之材料,製成物品供給他方,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此種契約之性質,究係買賣抑或承攬,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以確定之。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工作之完成,應定性為承攬契約;如當事人之意思,重在財產權之移轉,即應解釋為買賣契約;兩者無所偏重或輕重不分時,則為承攬與買賣之混合契約,關於工作之完成,適用承攬之規定,關於財產權之移轉,即適用買賣之規定(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746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468號、102年度台上字第553號、99年度台上字第170號判決意旨參照)。
2、本件兩造於106年8月16日簽訂「買賣合約書」,由被告向原告購買法國GEA 2×12賽馬式搾乳設備1套,總金額600萬元,訂金200萬元、交貨給付200萬元、試車完工後給付尾款200萬元,所有設備規則如附件一之106年8月16日估價單及附件二之106年8月16日報價單所示等情,此有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一第19頁)、附件一估價單(見本院卷一第39至41頁)、附件二報價單(見本院卷一第43頁)在卷可稽。
3、系爭契約雖名為「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一第19頁),然系爭契約之總價金600萬元係分為三階段即「訂金200萬元」、「交貨200萬元」、「試車完工後200萬元」收取(見本院卷一第19頁),可見原告除負責提供系爭GEA 2×12賽馬式搾乳設備外,亦需負責後續派員至現場安裝、試車及交付使用,且試車完工為被告給付尾款之條件。是以,兩造間締約之真意,不僅著重於系爭搾乳設備財產權之移轉,尚包括後續安裝、試車等工作之完成,其買賣及承攬契約之性質並重,核其性質應屬買賣與承攬之混合契約,關於系爭搾乳設備之規格及功能有無符合系爭契約之約定,適用買賣之規定,關於系爭搾乳設備有無依系爭契約之約定完成安裝、試車,則適用承攬之規定,故被告抗辯系爭契約為買賣與承攬之混合契約,核屬有據,應堪採信。
(二)兩造間就系爭買賣合約書並無約定原告應提供GEA原廠最新型號之所有相關搾乳設備:
1、系爭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一第19頁)之內容,僅記載被告向原告購買GEA 2×12賽馬式搾乳設備1套,所有設備規格(即鐵架、搾乳機、清洗管路、真空管路、不鏽鋼折疊清洗座、真空型自動脫落、飼養管理系統、無線發情偵測系統、儲乳槽等品項)如附件一、二所示(見本院卷一第39至41、43頁)。依此可知,原告於簽約當時應有交付附件一之估價單及附件二之報價單予被告,否則單憑系爭買賣合約書並無從確認所有設備規格。而被告雖於本院中提出記載日期為107年11月20日、末尾蓋用原告公司大小章之附件一估價單(見本院卷一第419至420頁),據以主張原告於簽約時並未交付任何附件資料,係於107年11月20日始交付附件一之估價單等情,然觀諸系爭買賣合約書之內容,業經載明所有設備規格如附件一、二所示,若無檢附附件一、二之各項設備規格,被告根本無從得知具體之契約內容,衡諸常情,原告若於簽約時未予提供,被告亦當要求提出,故被告前開所辯,與常情有違,尚難採信。
2、而由系爭合約前開附件內容,並無記載兩造間有約定所有設備品項均須為GEA原廠及最新型號之情。再者,依附件一之估價單(見本院卷一第39至41頁)所示,就GEA 2×12賽馬式搾乳設備(15HP變頻泵浦組×1)之各該品項規格,除就第二項次搾乳機之清洗管路部分關於「⒈3A食品級牛奶管路3"(1套)」、「⒉3A食品級清洗管路1.5"(1套)」、真空管路部分關於「⒈真空塑膠管路3"(1套)」外,其餘均為GEA原廠設備,此有GEA網路資料(見本院卷一第165至177頁)、原告安裝設備照片(見本院卷一第179頁)、軟體光碟照片(見本院卷一第207頁)、系爭GEA設備德國出廠及進口日期(見本院卷一第393至415頁)、原告於107年9月18日向GEA訂購搾乳設備各品項之訂單確認(見本院卷二第23至41頁)、經原告註記後之附件一估價單(見本院卷三第207至211頁)在卷可稽,並經證人即原告公司工程師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所購買之搾乳設備除鐵架、鐵管、PVC管外,其餘都是原廠的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77頁)屬實。而依附件二之報價單(見本院卷一第43頁)所示,就法國GEA 6噸冷凍儲乳槽之項目內容,除就「法國GEA 6噸冷凍儲乳槽(T-600型)2台」外,其餘台製6Hp壓縮機、雙風扇、散熱板陽極處理、冷媒銅管、R507環保冷媒等設備,亦無記載須為GEA原廠設備品項之情。
3、參以,原告為GEA在臺之總代理商(見本院卷二第492、493頁),而依證人即統一公司飼料部反芻飼料銷售員丁○○、證人即統一公司反芻研究部配方營養師甲○○於本院審理中均證稱:GEA設備產品除向原告購買外並無其他通路或經銷等情(見本院卷二第122、126頁)可知,原告於本院中提出之GEA原廠與台製產品之價格比較表(見本院卷二第481頁),即具有相當程度之可信度。而依前開價格比較表所載,若採用GEA原廠2×12Challenger90不銹鋼賽馬式搾乳鐵架1套,金額為700萬元,而台製2×12Challenger90不銹鋼賽馬式搾乳鐵架1套,金額為100萬元,二者價差為600萬元;若採用GEA 6Hp冷凍儲乳槽壓縮機組2套,金額為300萬元,而台製6Hp冷凍儲乳槽壓縮機組2套,金額為60萬元,二者價差為240萬元。依此推論,若系爭合約要求鐵架及冷凍儲乳槽壓縮機組部分亦須為GEA原廠設備,即需額外增加前開價差840萬元,則系爭合約之總金額僅600萬元,顯然不可能配備前開GEA原廠鐵架及冷凍儲乳槽壓縮機組。因此,系爭合約搭配部分台製設備,亦屬合理之舉。
4、從而,依據現有事證既無從認定兩造間有約定所有搾乳設備均須為GEA原廠及最新型號,則被告抗辯原告未依約定提供GEA原廠最新型號之不銹鋼乳杯、脈動管理器、空壓機、壓力平衡箱等設備云云,即屬無據。
(三)兩造間並無約定原告應於108年1月15日前完成系爭搾乳設備之安裝及試車:
1、觀諸兩造間於106年8月16日所簽訂之系爭買賣合約書(見本院卷一第19頁),並未關於完工期日之約定;而被告係於107年5月17日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召開「研商107年9月至108年6月輸入牛隻進入本局動植物檢疫中心隔離事宜」之會議後,始確定可於108年1月15日自澳洲進口乳牛,此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107年5月17日防檢二字第1071481505號函暨檢送之會議紀錄(見本院卷一第353至359頁)在卷可稽;再者,被告並未提出兩造就完工期日有所約定之相關事證,則依據現有事證尚難據以認定兩造間業已達成合意於108年1月15日完成系爭搾乳設備之安裝及試車。
2、再者,觀諸系爭合約附件一之估價單備註欄(見本院卷一第41頁)及附件二之報價單備註欄(見本院卷一第43頁),均有記載「不含水電及土木工程」;而依證人即統一公司飼料部反芻飼料銷售員丁○○證稱:被告的牛還沒進到臺灣時,伊就有開始去被告牧場拜訪,當時有看到所謂的搾乳室,已經挖好,也有看到鐵架,但實際上有無全部完工不清楚;伊沒有看過泥作工人進去施作工程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0頁),及證人即統一公司反芻研究部配方營養師甲○○證稱:伊於108年間開始前往被告牧場接洽時,有看到地基有打好,牛扣頭的架子也已經裝上去;對於泥作工人有無進去施作泥作工程,伊沒有印象;印象中被告於108年4月向統一公司交乳時,搾乳設備只有部分完成,沒有完整到裝好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4頁),並無從確認被告牧場內之泥作工程完成之具體時間,被告就此亦未提出其他相關事證以資釋明。
3、是原告援依證人即原告公司工程師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鐵架是於107年11月開始安裝,安裝過程中因被告找來的水泥工不知何故突然不來施工補水泥,以致鐵架無法固定影響安裝,直到108年2月才完成安裝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78頁),據以主張系爭設備之安裝係因被告自行負責之泥作工程延宕,以致影響前置鐵架之安裝等情,即非無據。依此推論,被告主張原告未依約於108年1月5日前完成系爭設備之安裝及試車,致被告須額外僱工進行人工搾乳及8頭乳牛搾乳不及致引發急性乳房炎死亡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因無冷凍儲乳設備無法出售牛乳予統一公司之所失利益,原告應負賠償之責云云,即屬無據。
(四)系爭搾乳設備業經原告派員於000年0月間完成安裝及試車:
1、依據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在原告公司擔任工程師,負責機台之安裝、維修及保養;被告所購買之搾乳設備係由伊與陳政廷工程師負責安裝,附件一、二所示之設備品項均有安裝,伊負責自動脫落設備、冷凍桶、真空馬達,自108年3月左右開始安裝,108年4月初安裝完成,冷凍桶安裝完成後有實際進行測試,交機隔天進行整套測試時,發現脈動器有漏氣聲音即經處理,確認沒有問題;鐵架部分伊是協助安裝,搾乳機係伊跟陳政廷一起安裝,冷凍儲乳槽伊有負責安裝,但壓縮機沒有參與;安裝完成後,先後於000年0月間到場更換自動脫落設備墊片、於000年00月間更換2顆計步器、於000年0月間更換脈動器電磁閥,其餘都是送酸鹼洗劑、乳嘴等消耗品;而GEA軟體光碟係伊負責安裝,一廠只有1個,交機前就已安裝好,交機後並有實際測試能正常運作,被告並未反應過該軟體無法搭配運作使用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74至381頁)。
2、佐以,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是宜質冷凍空調設備有限公司負責人,伊從106開始負責原告公司冷凍無修,伊於108年4月、6月間,有前往被告牧場先後安裝2個冷凍儲乳槽,1個儲乳槽有2個壓縮機,冷凍儲乳槽是GEA原廠,由原告提供,伊負責安裝,冷凍機組及壓縮機是伊接受訂單後去訂製之台製產品,1組是1個冷凍儲乳槽加上2個壓縮機,總共2組(即附件二項目2至4所示)安裝費用合計30萬元上下;000年0月間安裝當天就有進行試車,並實際試機使用,確認系爭GEA賽馬式搾乳設備處於可正常運作生產之狀態;108年4月及6月兩次試車時,被告均有在場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4至118頁),並有系爭設備安裝完成照片(見本院卷一第45至47頁)、就系爭買賣合約書附件一所示之各該設備安裝位置標示照片(見本院卷二第43至49頁)、附件二所示之各該設備安裝位置照片(見本院卷二第51頁)在卷可稽。
3、參以,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證稱:000年0月間試車時,牛乳是經由軟管(即本院卷二第93頁照片中之綠色箭頭所指)從搾乳設備導流到冷凍儲乳槽,因白鐵硬管無法馬上施工使用,就先用軟管導流;原告於000年0月間安裝完成白鐵硬管(即本院卷二第93頁照片中之紅色箭頭所指)後,就全部改為使用食品級之白鐵硬管;白鐵硬管安裝後,塑膠軟管由被告自己留著,如果有需要使用就由被告自己使用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6至117頁),及證人乙○○前開證述,亦足認原告主張系爭搾乳設備於000年0月間即以經由軟管導流至冷凍儲乳槽之方式完成安裝及試車,嗣於000年0月間改為將食品級白鐵硬管之彎管接至冷凍儲乳槽之安裝方式,並完成試車,並未影響被告牧場之搾乳使用,則原告主張系爭搾乳設備業經完成安裝及試車等情,即屬有據。
4、就原告為被告牧場安裝之系爭GEA飼養管理系統部分:⑴依原告提出之GEA飼養管理系統軟體109年3月24日電腦紀錄
(見本院卷一第437至449頁)及系爭軟體牛隻編號15電腦紀錄(見本院卷一第451至455頁)所示,109年3月24日被告牧場搾乳取得之總奶量為4,438㎏【計算式:2,270+2,168=4,438】。對照,被告於109年3月24日向統一公司實際交乳重量,依收乳車運輸工作人員於當日查表重量為4,386元,經過磅後微調為4,547㎏,此有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110年12月30日統總字第1100442號函(見本院卷三第39頁)在卷可稽。二者相較,前開查表重量及實際交乳重量之數值,其誤差值大約1.2%、2.3%,則原告主張系爭GEA飼養管理系統軟體必須搭配硬體使用,而硬體會隨使用時間積累而有所磨損,致產生誤差範圍等情,即屬合理有據,故既有前開電腦數值之取得,足認原告確實有完成系爭GEA飼養管理系統之安裝以供被告上線運作使用。佐以,依原告於112年2月20日以其載有GEA飼養管理系統軟體之筆記型電腦連接被告牧場網路後,所搜索到之被告牧場牛隻資訊,其中編號252牛隻(感應器號碼000000000000000)為例,即有「最近分娩:14-05-19、最新授精:11-07-
19、預產期:16-04-20」之資訊顯示,此有原告提出之螢幕擷取畫面(見本院卷三第215頁)在卷可稽,參以,證人丙○○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試車當時有連接被告牧場軟體才能進行測試,確認當時軟體可以看到冷凍儲乳槽之功能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7頁),故原告主張系爭GEA飼養管理系統業經完成安裝及試車等情,即屬有據而堪採信。⑵證人即統一公司飼料部反芻飼料銷售員丁○○雖於本院審理
中證稱:伊從被告將牛隻進口到臺灣,從桃園檢疫所開始就由伊負責提供飼料給被告牧場使用;被告原本是養殖肉牛,後來改換乳牛,牛隻進到彰化牧場來,陸續有乳牛分娩,所以需要添購搾乳設備,因初期搾乳設備還未完工,但已有搾乳需求,被告就向其他牧場借用單機型搾乳機來使用,以人工將牛乳倒入冷凍儲乳桶,實際使用時間不清楚,但在使用自動搾乳設備之前,以單機型搾乳設備來搾乳之分娩頭數大約有5、60頭;前開狀況,係伊到牧場觀看牛隻採食狀況時,有看到用單機型操作之情形;換成自動搾乳設備後,即可自動導入冷凍儲乳桶,當時我們公司還有派技術人員前往協助教導如何搾乳、如何使用自動搾乳設備、搾乳之標準流程;被告牧場使用自動搾乳設備後,每天兩餐都有進行搾乳,應該算運作正常;對於自動搾乳設備是何時完工試車伊不清楚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8至120頁),然由其證述,已可證實被告牧場使用原告安裝完成之自動搾乳設備,每天兩次進行搾乳運作正常之情。而由證人丁○○前開證述,及證人即統一公司反芻研究部配方營養師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就本案係在提供服務過程中與被告聊天而得知,被告牛隻進到牧場在準備產乳過程中,搾乳設備還未完整安裝好,因泌乳牛每天都需要搾乳,所以被告只能使用單機型搾乳設備搾乳,對牛隻都會造成一定之傷害;伊每2、3個禮拜就會前往拜訪而看到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3至126頁),並無從據以確認系爭飼養管理系統是否安裝完成及可否正常運作傳輸牛隻資訊之事實。⑶至於,證人丁○○雖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由被告牧場之電
腦GEA系統點選進入查看,只會看到配種紀錄,看不到個別牛隻之奶量及健康狀況等其他資料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2頁),及證人甲○○亦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前往被告牧場會使用到飼養管理系統,一般希望可以偵測到每頭牛之乳量,這樣我們才可以知道每頭牛應該要的飼料量,如果搾乳設備有裝好的話,每頭牛之搾乳量就可以傳到電腦,我們就可以按照乳量分群給飼料;伊操作被告牧場之飼養管理系統軟體,並無法看到每頭牛之搾乳量,只能用人工去抄;伊沒有印象有看過牛隻之管理狀況、健康狀況、就醫需求等功能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25至126頁),然證人乙○○業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試車當天,就飼養管理系統軟體是以鹼水進行測試每台乳量是否正常、有無跳動之情形,面板上面之數值傳回電腦即可判斷軟體是否正常;108年5月在感應器裝設上去後有再做測試,看感應器之資料是否會回傳到電腦上面;軟體部分偵測牛隻發情狀況、紀錄個別牛隻擠乳過程、產乳量、飼餵狀況狀況、健康資訊是否有即時就醫需求、設定擠乳時間、擠乳力度等功能都是正常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79至380頁),在無具體事證可供認定證人即工程師乙○○有虛偽陳述或刻意偏袒原告之前提下,其所為之證述,衡情當較非電腦軟體專業技術人員之證人丁○○、甲○○可信。因此,尚難以證人丁○○、甲○○前開證述,遽以推論原告安裝之GEA飼養管理系統軟體無法與硬體設備搭配運作之情。
⑷另就原告主張兩造於106年間洽談系爭設備之購買事宜時,
即交付GEA智慧型搾乳控制系統設備型錄予被告,嗣經原告指派員工乙○○負責安裝軟硬體,而關於軟體操作部分係由員工蘇柔衣輔導操作,並由其於000年0月間交付GEA飼養管理系統軟體各項功能之使用說明及操作手冊、GEA智慧型搾乳控制系統設備型錄予原告等情,固據提出DairyP
lan C21牛群管理軟體有效牛群管理的基本元素使用說明(見本院卷二第163至280頁)、操作手冊(見本院卷二第281至383頁)、CowScout無線發情偵測系統簡易操作手冊(見本院卷二第385至408頁)、GEA智慧型搾乳控制系統(見本院卷二第409至479頁)為證。然因證人乙○○於本院審理中係證稱:系爭飼養管理系統之安裝,設定不用輸入密碼,但是第一次進入程式,需要輸入KEY1即光碟上之序號、KEY2即向國外原廠取得之認證碼,輸入後即可操作使用,後續進入程式,即無庸再輸入;我們應該沒有提供操作手冊,是直接在廠內教導如何使用,教導時間為期1週等語(見本院卷一第379頁),而原告亦未聲請傳喚提出蘇柔衣到庭證述,故原告此部分主張,尚難遽以採信。
(五)按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但自己有先為給付之義務者,不在此限;民法第334條第1項前段、第26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雖抗辯原告未依約給付GEA原廠最新設備、部分產品未給付、所提供軟硬體設備有瑕疵有諸多瑕疵無法搭配運作而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及不完全給付之情事,又未依約於108年1月15日前完成系爭設備之交付及裝配而有給付遲延之情事,而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且原告迄未依約將系爭設備完工試車及修補瑕疵,爰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拒絕給付尾款等情。惟查:
1、被告固主張其自澳洲進口之乳牛199頭於108年1月15日即抵台,原告遲至000年0月間始完成第一個冷凍儲乳槽之裝設,造成被告牧場受有8頭乳牛引發急性乳房炎死亡之損害144萬元【計算式:8頭牛×進口價格180,000元/頭=1,440,000元】、可得預期之該8頭乳牛所失利益7,266,000元【計算式:(8頭年×每日平均泌乳量41公斤×牛乳每公斤收購價格35元×3天可泌乳天數900天)-(8頭牛×每日飼養成本350元/頭×365天/年×3年)=7,266,000元】、僱工進行人工搾乳之額外支出277,200元【計算式:4名工人×3個月×108年度每月基本工資23,100元=277,200元】、80頭乳牛所生產乳品因冷凍儲乳設備未完成致無法出售予統一公司之損失7,812,000元【計算式:80頭×每日平均泌乳量41公斤×每公斤收購價格35元×30日/月×3個月=7,812,000元】。然就被告主張兩造間有約定原告應於108年1月15日乳牛進口抵台前完工乙節,並未提出相關事證以實其說,而原告亦否認兩造間有完工期日之約定,而依據現有事證,亦無從據以認定,業如前述;且被告並未提出108年4月前乳牛之死亡原因及其牧場於該段期間無法交乳予統一公司係可歸責於原告之相關事證,即逕行主張原告未於108年1月15日前依約完工交付系爭搾乳設備而應負給付遲延之損害賠償責任,並據以請求原告賠償前開損害,尚屬無據。
2、被告主張原告未給付GEA原廠空壓機,應減少價金至少50萬元部分,惟依證人丙○○於本院審理中證述:空壓機是打空氣而已,壓縮機之用途是在壓縮冷媒達到降溫之效果,空壓機並非伊負責安裝等語(見本院卷二第116頁),而系爭合約附件一、二所列之設備並無記載空壓機該品項(見本院卷一第39至41、43、207至209、213頁),則原告主張台製5Hp空壓機(價值10萬元,見本院卷三第170頁)為原告搭配台製2×12賽馬式不銹鋼鐵架所附贈之配備,並非系爭契約之範圍之情(見本院卷三第23頁),非無可採。則被告抗辯原告未依約給付GEA原廠空壓機(價值約60萬元,見本院卷三第170頁),請求減少價金至少50萬元部分,即屬無據。
3、被告主張原告已安裝之設備有諸多瑕疵且拒絕維修服務,致其自費維修支出至少385,900元;又原告未依約給付之不銹鋼乳杯、自動脫落及乳量計之控制箱、空壓機、壓力平衡箱等品項,並非約定之GEA原廠最新設備,且未依約交付GEA飼養管理系統軟體DairyPlan C21、牛隻健康管理及頸圈設備、未依約安裝飼養管理系統,而乳量計亦未與管理系統連接、搾乳設備連接至冷凍儲乳槽間之管線未完成架設部分。惟依證人乙○○、丙○○之前開證述內容足認,原告確實有依系爭合約附件一、二所示完成安裝各項搾乳設備之安裝及試車,詳如前述,而依現有事證並無從認定兩造間有約定全部設備均須為GEA原廠最新型號之產品,且系爭自動搾乳設備於原告安裝完成後亦經被告正常運作使用,亦如前述,則被告就此所辯,既無法提出相關事證,尚難遽以採信。故被告主張原告未依債之本旨履行,應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及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至少385,900元部分,即屬無據。
4、另被告主張原告未給付頸圈設備並與GEA飼養管理系統軟體連線,故系爭搾乳設備並未試車完工,不得請求給付尾款。然依系爭合約附件一所載(見本院卷一第41頁),被告所購買之飼養管理系統為「腿部感應門(WalkThru)」,相關設備為「腿部感應器感應門」、「腿部感應門鐵架安裝配件」,並無約定原告應另行提供被告「頸圈設備」,則該「頸圈設備」顯非系爭合約之買賣標的範圍;再者,觀諸被告提出之GEA產品說明網路資料(見本院卷一第103至129頁)、GEA網頁資訊查詢(見本院卷一第273至333頁),其中首頁提及「適合頸部或腳部佩戴的COWSCOUT全天候工作,會在奶牛準備好授精及時告知您。」(見本院卷一第103頁),依此可知,可以選擇讓奶牛佩戴「頸圈設備」或「腳部設備」(見本院卷一第315頁),並非需要二者同時佩戴;則原告既已提供腳部感應器,即屬依約履行,被告再以原告未額外給付頸圈設備為由,據以主張原告未依債之本旨履行而拒絕給付尾款200萬元,即屬無據。
(六)綜上所述,原告既已完成系爭搾乳設備之安裝及試車並交付被告牧場使用,則原告依約請求被告給付尾款200萬元,即屬有據;而被告抗辯原告負有給付遲延及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及因瑕疵給付請求減少價金部分,依據現有事證尚無從據以認定,則被告主張以前開債權與本件買賣尾款債權主張抵銷及行使同時履行抗辯,即屬無據。從而,原告依系爭買賣合約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尾款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109年10月22日(見本院卷一第6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經核均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