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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3324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3324號原 告 陳永旻被 告 孫祖澤

吳明餘陳色綢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賴建川被 告 吳文章

賴河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為「羅馬大邸」社區之住戶,被告均為「羅馬大邸」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委員。原告於民國109年2月25日上午8時50分許,與被告賴河雁在社區地下停車場發生停車糾紛,原告以被告賴河雁涉犯強制罪等報警處理。原告為向檢察官告訴被告賴河雁上開犯罪事實,乃依「羅馬大邸」社區規約第27條之規定,於109年2月26日以存證信函向「羅馬大邸」管理委員會請求調閱「109年2月25日上午8時55分至9時30分,位置:社區A棟地下樓梯口、A棟一樓管理室及玄關、A棟電梯」監視錄影檔案(下稱系爭監視錄影檔案),被告於109年2月27日收受上開存證信函後卻置之不理。原告只好於109年3月5日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聲請保全證據,幸得檢察官派命轄區員警保全取得系爭監視錄影檔案。被告身為「羅馬大邸」之管理委員,竟包庇被告賴河雁之不法行為,無故拒絕提供系爭監視錄影檔案,不法侵害原告獲取資訊之自由權,致原告不能工作11小時(撰寫保全證據聲請狀6小時、法律諮詢3小時、調閱社區規約2小時),受有薪資損害共計新臺幣(下同)4萬9500元,及精神上損害46萬0500元。為此,爰依委任契約、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51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答辯:

(一)被告孫祖澤以:依據「羅馬大邸」社區規約第27條附件六第貳點之規定,社區住戶調閱監視錄影檔案應提出調閱申請表,然原告堅持僅以口頭向管理室請求調閱系爭監視錄影檔案,拒絕提出書面申請,自與上開規約之規定不符。原告前於106年12月間、108年10月間、109年10月間曾因不同事件,以書面申請調閱監視錄影檔案,可見原告明知社區規約之上開規定。況且,即便轄區員警請求調閱社區之監視錄影檔案,亦須提出書面申請。被告孫祖澤於109年2月27日收受原告寄發之存證信函後,立即電請管理公司協助處理,管理公司副總聯絡原告,告以基於維護社區其他住戶隱私之考量,請原告尊重社區規約,提出書面申請,堪認被告孫祖澤只是依規約行事,絕無原告所稱之包庇等語置辯。

(二)被告吳明餘、陳色綢以:依據「羅馬大邸」社區規約第27條附件六第貳點之規定,社區住戶調閱監視錄影檔案應提出調閱申請表,然原告堅持僅以口頭向管理室請求調閱系爭監視錄影檔案,拒絕提出書面申請,自與上開規約之規定不符。原告曾以存證信函請求調閱系爭監視錄影檔案,被告吳明餘、陳色綢對此完全不知情,何來包庇等語置辯。

(三)被告吳文章以:被告吳文章並不知悉原告以存證信函請求調閱系爭監視錄影檔案之事,難認對此有何故意或過失存在;縱然原告有以存證信函調閱系爭監視錄影檔案,依其所舉證據亦難認被告吳文章有何無故拒絕提供系爭監視錄影檔案之情事。此外,原告亦未舉證證明其不能工作損害之時數及時薪係如何得出等語置辯。

(四)被告賴河雁以:原告對被告賴河雁提出之刑事告訴,業據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並經法院駁回聲請交付審判確定。原告申請調閱系爭監視錄影檔案,經管理委員會依社區規約辦理,並無不妥等語置辯。

(五)並均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益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原告主張其為「羅馬大邸」社區之住戶,被告均為「羅馬大邸」管理委員會之管理委員,原告於109年2月25日上午8時50分許與被告賴河雁在社區地下停車場發生停車糾紛,原告以被告賴河雁涉犯強制罪等報警處理,及原告於109年2月26日以存證信函向「羅馬大邸」管理委員會請求調閱系爭監視錄影檔案,被告於109年2月27日收受上開存證信函,其後原告於109年3月5日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向臺中地檢署聲請保全證據,經檢察官派命轄區員警保全取得系爭監視錄影檔案等情,據其提出報案三聯單、「羅馬大邸」社區規約、存證信函暨回執、刑事保全證據聲請狀、臺中地檢署公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81頁),復為被告所均不爭執,堪信為真。原告另主張被告不法侵害其獲取資訊之自由權,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乙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本院茲論斷如下:

(一)按受任人因處理委任事務有過失,或因逾越權限之行為所生之損害,對於委任人應負賠償之責,民法第544條定有明文。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85條亦有分別明定。

(二)經查,「羅馬大邸」社區規約第27條載明「利害關係人得提出書面理由請求閱覽或影印下列文件,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本公寓大廈文件之保管及閱覽管理規定:詳如附件六」(見本院卷第131頁),而「附件六:

公寓大廈文件之保管及閱覽管理規定」第貳點第四項第一款亦載明「利害關係人應檢附下列書表向管理委員會提出申請:1、公寓大廈文件閱覽/影印申請表(附表一)2、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資格證明,或檢附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證明」(見本院卷第135─139頁)。由此觀之,「羅馬大邸」社區住戶向管理委員會申請調閱監視錄影檔案時,應提出上開附件六第貳點第四項第一款之附表一即「○○公寓大廈文件閱覽/影印申請表」(見本院卷第139頁),始符合社區規約之規定,非謂任何書面請求之形式均可。參諸原告前曾於106年12月30日、108年10月30日數次提出符合規約之書面申請表(見本院卷第141─143頁),可知原告對於規約之上開規定早已知悉甚詳。又該等書面申請表縱係由他人代為填寫,既經原告或其代理人簽章確認,自與原告親自填寫具有相同效力,是原告主張該等書面申請表係由他人代填,可證口頭申請調閱亦無不可云云,委無足採。茲原告於109年2月26日以存證信函之形式請求調閱系爭監視錄影檔案,顯與社區規約之規定不符,故被告拒絕提供系爭監視錄影檔案予原告,係依社區規約行事,要無不法侵害原告獲取資訊之自由權可言。原告雖另主張訴外人「羅馬大邸」之住戶謝穎葳於108年10月28日僅以手寫便條紙申請調閱監視錄影檔案(見本院卷第149頁),被告亦予准許,足證社區住戶未必一律必須提出制式申請表云云,然此節縱使為真,亦屬被告准許謝穎葳之申請是否違反社區規約之問題,不能據此反推原告本件以存證信函提出申請並無違反規約之規定,不可不辨。

(三)據上認定,原告於108年2月26日以存證信函申請調閱系爭監視錄影檔案,被告予以拒絕,符合「羅馬大邸」社區規約之規定,是被告所為並無違反委任契約之本旨,亦無共同不法侵害原告之權利可言。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委任契約或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51萬元本息,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斷,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嘉裕法 官 陳盈睿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0-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