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38號原 告 姚衛華 現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法定代理人 邱鴻基被 告 邱獻民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等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8號),關於確認本院107年度訴字第3236號民事判決之法律關係不存在部分,經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同法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1日以109年度補字第1089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2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1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