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367號上 訴 人 鼎峰自動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嘉熹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獨大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林金灶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