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377號原 告 蒂沅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堡薇訴訟代理人 呂仲祐律師被 告 曜承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偉昱訴訟代理人 汪紹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0年7月27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被告訴訟代理人應提出蓋有新公司大、小章之委任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嘉裕法 官 陳盈睿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