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62號原 告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黃謀信訴訟代理人 羅欽泰被 告 賴亞生訴訟代理人 謝明智律師
曾偉哲律師當事人間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108年度重訴字第204號損害賠償事件,是否認定訴外人翁秋華對被告有損害賠償債權,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本院卷第235-239頁)。
二、查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判決書和確定證明書可證(本院卷第375-399頁),並經原告聲請續行訴訟(本院卷第373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