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0號上 訴 人 鄭宇晴被 上訴人 邱浚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90號請求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0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