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99號原 告 甲女代號0000-000000訴訟代理人 周美瑩律師被 告 韓守治訴訟代理人 陳柏涵律師被 告 任家賢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8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妨害性自主罪等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後,由本院刑事庭以107年度侵訴字第207號判決在案,因被告不服該判決,已提起上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9年度侵上訴字第18號案件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