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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0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21號上 訴 人 何振順被 上訴人 賴啓誠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4月28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02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萬2672元(計算式:76萬4592元+5萬8080元=82萬267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萬3545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嘉裕法 官 陳盈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裁判案由:交還土地
裁判日期:2021-0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