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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40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052號原 告 游阿昆

余增財莊榮兆被 告 林瑛琍(更名林靜慈)

曾昱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作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另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合作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以109年度訴字第4052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億元,並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892,000元。原告雖對該裁定提起抗告及聲請訴訟救助,但所為抗告及訴訟救助之聲請,均經駁回在案。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應繳之裁判費,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裁判日期:2021-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