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438號原 告 謝崧熙被 告 富宇寶座二期管理委員會兼 法 定代 理 人 張智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決議無效暨法律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確認決議無效暨法律關係等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335元,而該裁定已於108年12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各1紙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廖穗蓁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潘瑜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