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46號反訴原告 晟泰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芳賜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萬灃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代墊費用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經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依反訴聲明記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146,6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9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