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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6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許惠恒被上訴人即 原 告 春鴻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春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退還合約工程押標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793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萬8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裁判日期:2020-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