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60號上 訴 人 林羣竣上訴人與與被上訴人貫登服務有限公司因109年度訴字第560號請求租賃權移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92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右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