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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56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60號上 訴 人 貫登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又瑋上訴人與與被上訴人林羣竣因109年度訴字第560號請求租賃權移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萬33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892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裁判案由:租賃權移轉
裁判日期:2022-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