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峻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素君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59號請求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4萬8371元【詳見上訴聲明所載】,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