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0號原 告 陳奕興訴訟代理人 鄧雲奎律師被 告 陳張火清
謝蓉麒(原名謝秋香)
住○○市○○區○○街000巷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陳俊達
李素卿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奕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9年5月26日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字第611號請求返還受託保管之不動產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嗣上開事件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更二字第23號判決確定,此有該案民事判決在卷可稽,則原裁定停止訴訟之原因已消滅,自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韻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