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536號原 告 楊嘉豪被 告 張書維訴訟代理人 賴盈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合夥盈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第35法庭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命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熊祥雲法 官 劉育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