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653號上 訴 人 蔡政成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代號0000-000000 號之女子及其母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萬元(計算式:21萬元+15萬元=3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