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64號原 告 龔綉雅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複 代理人 陳韻如律師
張于憶律師被 告 ①陳郁憲
②陳銘增③余邱細妹④陳石松⑤周陳秀子⑥陳慶育⑦陳麗霞⑧高麗華⑨蔡銘洲⑩郭永豊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律師複 代理人 劉靜芬律師被 告 ⑪蔡陳美珠
⑫黃陳錦衣⑬湯陳美環⑭陳美紅⑮陳美音⑯陳榆家⑰陳恩國⑱陳恩傑⑲陳恩祥⑳陳順發㉑陳昜榐㉒阮金芳㉓高順發㉔高榮賢㉕高榮宏㉖高麗蘭㉗高麗卿㉘高彩
㉙高小娟㉚蔡素靜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朱菁蓉
㉛李林邁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事實及理由欄及附表中關於「郭永豐」之記載,應更正為「郭永豊」。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文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