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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7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7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寰宇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垂津上 訴 人即 被 告 萬向國際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賴健中上 訴 人即 被 告 戴國欽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寶璘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稅籍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7,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夏一峯法 官 楊雅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裁判案由:返還稅籍登記等
裁判日期:2021-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