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81號上訴人 林鈴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確認市地自辦重劃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標的價額因客觀上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第二審裁判費為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