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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7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07號附帶上訴人 曾廣定上列附帶上訴人與附帶被上訴人敞得股份有限公司、林戊坤間請求排除人格權侵害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查本件附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 蓓法 官 張意鈞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舒涵

裁判日期:2021-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