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3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蘇履昂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臺中市烏日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陳嘉榮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0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上訴請求通行臺中市○○區○○○段○○○○號土地,範圍為289.71平方公尺,該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700 元,故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651,347 元(5,700 ×289.71=1,651,347 ),應徵上訴裁判費26,1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