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9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玄貴

劉玄森劉玄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敏昌間請求返還收取之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 年5 月2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72 萬5,5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2,0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愷悌

法 官 廖穗蓁法 官 鍾宇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返還收取之租金
裁判日期:2021-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