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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20號上 訴 人 鄭皆達被上訴 人 蔡艷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8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萬元,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6上訴裁判費計算方式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蘇文熙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