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0號原 告 君林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金生訴訟代理人 郭上維律師被 告 穩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傳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提出104年度至108年度被告全部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被告歷屆股東會議事錄、現在章程,且原告係本於債權人地位提起本件訴訟,顯非就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涉訟,然依原告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其於本訴可得受之客觀利益乃無從衡量,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是應以165萬元定之(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參照),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3,000元,尚欠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建都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綉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