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9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65號上 訴 人 李燕旻

李家福被 上訴人 燕國天地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書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萬元。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 萬6,002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為訴訟標的者,並非對於身分上之權利或親屬關係有所主張,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倘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抗字第8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上訴人聲明原判決廢棄,並請求確認被上訴人民國10

8 年12月22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題一「確認105 年區權會通過的收費標準表之『店面五百元』所指戶別為黎明路三段332 號、黎明路三段336 號、黎明路三段338 號、黎明路三段340 號、黎明路三段342 號、黎明路三段346 號、福星路2 號、福星路2 之1 號、福星路6 號、福星路8 號,以上共計10戶」之決議不成立,核屬因財產權涉訟,惟就上訴人如受勝訴判決所有之客觀利益並不明確,本院依卷內事證亦無法計算出客觀數額,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揆諸首揭法條及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核定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林金灶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盧弈捷

裁判日期:2021-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