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89號原 告 羅東霖被 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李柏卲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一0八年度訴字第一二一三號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不成立及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固為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所明定。惟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參見最高法院民國101年度台抗字第224號民事裁判意旨)。
二、查原告於109年2月13日對被告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提起本件訴訟,確認被告於108年12月5日高鐵新市鎮重劃字第108120002號函「本重劃區土地分配各項圖冊公告(計算負擔總計表、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重劃後土地分配圖、重劃前地籍圖、重劃前後地號圖、重劃前後地價圖)」所為之決議無效等(有先、備位聲明各5項,審理中亦曾更正聲明,不贅,但起訴對象不變),嗣本院於審理過程查悉原告曾於108年3月8日對被告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提起「確認被告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不成立」之訴訟(另有其他聲明請求,不贅),目前仍在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213號確認自辦市地重劃會不成立及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下稱另案訴訟)審理中,此為兩造於109年6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一致不爭執(參見本院卷第2宗第13、14頁),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另案訴訟卷宗查明無誤。是原告既在另案訴訟對被告訴請確認被告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不成立」之訴,則被告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是否成立,即攸關本件訴訟被告之當事人能力有無(是否具備非法人團體之資格),若被告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經另案訴訟確定判決認定不成立,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已無實益可言。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應以日後另案訴訟就原告上揭請求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先決問題,本院認為在另案訴訟判決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