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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989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89號原 告 羅東霖被 告 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李柏卲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如附件所示部分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違背第31條之1第2項、第253條、第263條第2項之規定,或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事件,於訴訟繫屬中,更行起訴。」,而該條所禁止之重訴,係指同一事件而言。所謂同一事件,必同一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而為同一之請求,若此3者有一不同,即不得謂為同一事件,而受重訴之禁止(參見最高法院民國86年度台上字第3088號民事裁判意旨)。

二、原告於109年2月13日提起本件訴訟,係就被告於107年12月

19日召開第3次會員大會(下稱系爭第3次會員大會)所為關於議決土地分配等事宜之決議,及後續「本重劃區土地分配各項圖冊公告(計算負擔總計表、重劃後土地分配清冊、重劃後土地分配圖、重劃前地籍圖、重劃前後地號圖及重劃前後地價圖)」(下稱本重劃區土地分配各項圖冊公告)等事宜提出異議,因異議不成立,乃訴請確認決議無效或得撤銷等情。是原告起訴時原聲明:「一、先位聲明:1、確認被告於108年12月5日高鐵新市鎮○○○○000000000號函(下稱108年12月5日函)「本重劃區土地分配各項圖冊公告(計算負擔總計表、重劃前後土地分配清冊、重劃後土地分配圖、重劃前地籍圖、重劃前後地號圖、重劃前後地價圖)」所為之決議無效。2、確認被告於108年12月5日函本重劃區土地分配各項圖冊公告關於原告部分之土地分配決議無效。3、確認被告於108年12月5日函本重劃區土地分配各項圖冊公告關於原告重劃前鎮安段65-1、65-4、66-6、66-10、66-11、66-12等地號之土地(下稱系爭6筆土地),重劃後分配予他人之決議無效。4、確認被告於108年12月5日函「本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之重劃費用(費用負擔比率為14.19%,下稱本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之重劃費用)」關於原告個人應負擔重劃費用(費用負擔比率為14.19%)之決議無效。5、確認被告於109年1月22日高鐵新市鎮○○○○000000000號函「109年1月21日第31次理事會審議提案第9案會議紀錄」及109年1月20日高鐵新市鎮○○○○000000000號函「重行公告土地分配結果異議協調會」所為之決議無效。二、備位聲明:1、被告於108年12月5日函本重劃區土地分配各項圖冊公告所為之決議應予撤銷。2、被告於108年12月5日函本重劃區土地分配各項圖冊公告關於原告部分之土地分配決議應予撤銷。3、被告於108年12月5日函本重劃區土地分配各項圖冊公告關於原告重劃前系爭6筆土地,重劃後分配予他人之決議應予撤銷。4、被告於108年12月5日函本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之重劃費用關於原告個人應負擔重劃費用(費用負擔比率為14.19%)之決議應予撤銷。5、確認被告於109年1月22日高鐵新市鎮○○○○000000000號函「109年1月21日第31次理事會審議提案第9案會議紀錄」及109年1月20日高鐵新市鎮○○○○000000000號函「重行公告土地分配結果異議協調會」所為之決議應予撤銷。」等情(參見本院卷第1宗第13~19頁)。嗣原告於110年5月20日具狀將聲明變更及更正為:「一、先位聲明:1、確認被告系爭第3次會員大會就提案5有關本重劃區土地分配結果(下稱提案5)及108年12月5日函本重劃區土地分配各項圖冊公告所為之決議無效。2、確認被告系爭第3次會員大會就提案5及108年12月5日函本重劃區土地分配各項圖冊公告關於原告部分之土地分配決議無效。3、確認被告系爭第3次會員大會就提案5及108年12月5日函本重劃區土地分配各項圖冊公告關於原告重劃前系爭6筆土地,重劃後分配予他人之決議無效。4、確認被告系爭第3次會員大會就提案4「有關本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下稱提案4)及108年12月5日函公告本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關於原告個人應負擔重劃費用(費用負擔比率為14.19%)之決議無效。

5、確認被告於109年1月22日高鐵新市鎮○○○○000000000號函「109年1月21日第31次理事會審議提案第9案會議紀錄」及109年1月20日高鐵新市鎮○○○○000000000號函「重行公告土地分配結果異議協調會」所為之決議無效。二、備位聲明:1、被告系爭第3次會員大會就提案5及108年12月5日函本重劃區土地分配各項圖冊公告所為之決議應予撤銷。2、被告系爭第3次會員大會就提案5及108年12月5日函本重劃區土地分配各項圖冊公告關於原告部分之土地分配決議應予撤銷。3、被告系爭第3次會員大會就提案5及108年12月5日函本重劃區土地分配各項圖冊公告關於原告重劃前系爭6筆土地重劃後分配予他人之決議應予撤銷。4、被告系爭第3次會員大會就提案4及108年12月5日函公告本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關於原告個人應負擔重劃費用(費用負擔比率為14.19%)之決議,應予撤銷。5、確認被告於109年1月22日高鐵新市鎮○○○○000000000號函「109年1月21日第31次理事會審議提案第9案會議紀錄」及109年1月20日高鐵新市鎮○○○○000000000號函「重行公告土地分配結果異議協調會」所為之決議應予撤銷。」等情,有該日民事準備書二狀可憑(參見本院卷第1宗第317~325頁)。

三、本院審酌原告上揭先、備位聲明部分,並經被告提出相關證據資料所為抗辯,認為原告曾於108年間對被告起訴請求:

「(一)先位聲明:1、確認被告重劃會不成立。2、確認系爭第1次會員大會決議無效。3、確認系爭第3次會員大會決議無效。4、確認系爭第3次會員大會就第4案有關本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決議無效。(二)備位聲明:1、系爭第1次會員大會決議應予撤銷。2、系爭第3次會員大會決議應予撤銷。

3、系爭第3次會員大會就第4案有關本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決議應予撤銷。」等情,經本院民事庭以108年度訴字第1213號受理後,於109年7月31日判決原告敗訴,原告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目前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以109年度上字第502號審理中,尚未終結,此有本院民事庭108年度訴字第1213號民事判決在卷可憑(參見本院卷第4宗第21~31頁)。據此可知,原告在本件訴訟之先、備位聲明關於「確認系爭第3次會員大會決議無效」、「系爭第3次會員大會決議應予撤銷」、「確認系爭第3次會員大會提案4及108年12月5日函公告本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關於原告個人應負擔重劃費用(費用負擔比率為14.19%)之決議無效」及「系爭第3次會員大會提案4及108年12月5日函公告本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關於原告個人應負擔重劃費用(費用負擔比率為14.19%)之決議應予撤銷」等部分均屬重複起訴,違反前揭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而有起訴不合法之情形,因此項起訴不合法之情事,屬於無法補正之事項,本院即毋庸命原告補正,逕以原告此部分起訴不合法而以裁定駁回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7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附件(本裁定駁回起訴部分):

一、先位聲明:

(一)確認系爭第3次會員大會提案5決議無效。

(二)確認系爭第3次會員大會提案4及108年12月5日函公告本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關於原告個人應負擔重劃費用(費用負擔比率為14.19%)之決議無效。

二、備位聲明:

(一)系爭第3次會員大會提案5決議應予撤銷。

(二)系爭第3次會員大會提案4及108年12月5日函公告本重劃區計算負擔總計表關於原告個人應負擔重劃費用(費用負擔比率為14.19%)之決議應予撤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裁判日期:2021-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