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89號上 訴 人 羅東霖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市高鐵新市鎮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間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月2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09年度訴字第989號)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兩造一致不爭執之本院109年2月26日補費裁定記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