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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908 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908號原 告 陳錫洲

蔡玉仙共 同訴訟代理人 尤雯雯律師被 告 陳雪

陳簡寶珠陳宗文陳桂芬陳宗益陳宗明陳真陳選陳德安陳志偉陳金蘭陳昱潔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曹素蘭被 告 陳昱豪

闕苗桂闕麗珠闕忠闕陳義童蔡蜜童隆鳳童千金童基生童麗娟楊振圭楊進成林陳秀花林旻鈴林秉麟林珮緹林余真林素滿陳清泉林彩鳳楊振芳楊順宜楊善知楊元佑林榮秋林玲玲林宗聖楊慶祥(YEC KHENG SIONG)林宗賢林宗彥蔡秀花蔡美燕蔡美華蔡志彬蔡昌孟蔡竹木蔡竹慶周桂如蔡應豪蔡宥鑫陳林碧霞陳耿祥陳克仰陳吉欣陳俊欣陳明雅陳依雅陳立堅陳友申陳翠栁兼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修懷被 告 林玉雪

陳桂枝陳國生陳惠勤陳格明林明財林能全林美惠林冠瑩林威宏陳寶丹林陳菊楊陳滿陳楊芙美陳炎村陳炎樹陳秀香陳秀娟陳阿卿陳素榆李淑華陳國碩陳惠茹陳志嘉陳卉鈴李欣甜李彩綺黃金火黃麗珍黃麗美黃坤土徐金玉徐秀菊徐本坤陳秀連林陳昭顏吟芳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福偉被 告 陳金玉

陳采縈陳福盛陳耀尉蔣陳金蝶陳翁月雲陳肇棟陳肇卿陳肇忠陳淑玲蔡陳碧霞陳葱陳蔡玉梅陳金俊陳萬旭陳柏豪陳金華陳淑芬梁陳春足李陳月里邵文峯邵志明邵雅菁邵雅惠嚴乘陳松德陳松興陳靜惠陳義雄陳碧隨陳義生巫陳春寶陳貴寶陳秋寶陳夏寶陳美寶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楊東冀被 告 陳素華

陳燦輝陳燦揚陳治久滿樹居滿鳳娟滿家瑋陳柏誠陳福春陳福財林陳金蓮陳青發陳俊霖陳志凱游陳金英曾錦曾義羣曾淑華陳永富陳后儀陳麗卿陳素貞陳粟子李秋李志民李淑如石小蓁蔡坤竹石鳳儀石憲光李福生陳素貞陳建輝陳振揚陳上億陳福亮陳素端黃陳幸黃錦隆黃品豪陳貴寶黃淑姿黃元婕黃錦旺黃凱揚黃綉儀黃李粉黃其文黃美月黃添錫黃添財黃秀玉黃秀琴湯福來湯俊銘湯界雄湯淑宜湯俊棠黃錦明鄭黃美玉趙梅珠黃榮斌黃秀菁黃柏穎鄭黃美鳳黄美寬兼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美枝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蕭丞傑被 告 黃秋金

黃朝海黃朝山陳靜嬌黃信樺黃信璋黃怡婷黃協昌黃俊欽黃碧珍黃進騫黃蕊黃女黃滿足黃進發黃秋滿黃金枝陳秀金黃禎源黃圓李張玉葉李翊駿李侑潾李淑芬李芊樺許玲麗(即林宗岳之繼承人)林珊如(即林宗岳之繼承人)林尚儀(即林宗岳之繼承人)林娟如(即林宗岳之繼承人)王國慶(即王陳秀美之繼承人)王國豪(即王陳秀美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附表編號1 所示之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錫洲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利息。

附表編號2 所示之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錫洲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零柒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2 所示之利息。

附表編號3 所示之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陳錫洲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陸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利息。

附表編號4 所示之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蔡玉仙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肆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附表編號1 所示之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三,附表編號

2 所示之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五,附表編號3 所示之被告連帶負擔百分之十五,附表編號4 所示之被告連帶負擔十分之四。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陳錫洲以新臺幣柒萬貳仟元為附表編號1 所示之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附表編號1 所示之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壹萬參仟柒佰伍拾柒元為原告陳錫洲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陳錫洲以新臺幣參萬柒仟元為附表編號2 所示之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附表編號2 所示之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玖仟零柒拾捌元為原告陳錫洲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三項於原告陳錫洲以新臺幣參萬陸仟元為附表編號3 所示之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附表編號3 所示之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萬陸仟陸佰玖拾捌元為原告陳錫洲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四項於原告蔡玉仙以新臺幣玖萬玖仟元為附表編號4 所示之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附表編號4 所示之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肆佰伍拾捌元為原告蔡玉仙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原告起訴時乃主張被告等人分別因繼承之法律關係,各應連帶給付原告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因土地共有人之林宗岳、王陳秀美分別於起訴前之民國108 年9 月1 日、109 年2 月25日死亡,自應由林宗岳、王陳秀美之繼承人繼受其對土地之權利,原告於審理時具狀撤回對林宗岳、王陳秀美之訴訟,並追加林宗岳之繼承人許玲麗、林珊如、林尚儀、林娟如為被告,追加王陳秀美之繼承人王國慶、王國豪為被告(見本院卷第281 頁),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8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黃朝山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09 年9 月20日死亡,依民事訴訟法第188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本院本於辯論之裁判仍得宣示之。

三、本件除被告陳林碧霞、陳吉欣、陳俊欣、陳明雅、陳依雅、陳耿祥、陳立堅、陳友申、陳翠栁、陳克仰、陳修懷、陳福偉、顏吟芳、陳燦輝、鄭黃美玉、鄭黃美鳳、黃美枝、黃美寬外,其餘被告均經合法通知,而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兩造均為坐落臺中市○○區○○段○○○ ○號土地(重測前○○○區○○○段○路厝小段30地號,下稱系爭土地)之共有人,前經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729 號分割共有物判決(下稱另案判決)確定在案,判決原告2 人取得系爭土地所有權,原告陳錫洲並應補償附表編號1 所示之被告陳雪等人新臺幣(下同)244 萬4,200 元、補償附表編號2 所示之被告陳素榆等人122 萬2,100 元、補償附表編號3 所示之被告陳翁月雲等人122 萬2,100 元;原告蔡玉仙應補償附表編號4 所示之被告李秋等人366 萬6,300 元。原告已依另案判決辦理提存並移轉所有權登記完畢,原告陳錫洲並代附表編號1 所示之被告陳雪等人繳納土地增值稅20萬2,812元及地價稅1 萬0,945 元,共計21萬3,757 元、代附表編號

2 所示之被告陳素榆等人繳納土地增值稅10萬2,050 元及地價稅7,028 元,共計10萬9,078 元、代附表編號3 所示之被告陳翁月雲等人繳納土地增值稅9 萬7,554 元及地價稅9,14

4 元,共計10萬6,698 元;原告蔡玉仙代附表編號4 所示之被告李秋等人繳納土地增值稅28萬4,197 元及地價稅1 萬0,261 元,共計29萬4,458 元,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代墊之稅金。並聲明:(一)附表編號1 所示之被告陳雪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陳錫洲21萬3,757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時起以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附表編號

2 所示之被告陳素榆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陳錫洲10萬9,07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時起以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附表編號3 所示之被告陳翁月雲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陳錫洲10萬6,69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時起以年息5%計算之利息。(四)附表編號4 所示之被告李秋等人應連帶給付原告蔡玉仙29萬4,45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時起以年息5%計算之利息。(五)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陳林碧霞、陳吉欣、陳俊欣、陳明雅、陳依雅、陳耿祥、陳立堅、陳友申、陳翠栁、陳克仰、陳修懷則以:被告等人至今未因另案判決受有任何利益,亦未造成原告損害,依據另案判決原告需補償被告,原告曾寄發存證信函表示將扣除代繳土地增值稅、地價稅、訴訟費用、鑑價費用、處理費用後,要求被告於時限內至指定處所領取扣除上開金額後之補償費,被告完全同意沒有異議,自無損害原告利益之情形,原告本件主張為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二)被告滿家瑋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據其提出書狀略以:伊收到法院公文才知道原告陳錫洲有代繳稅金一事,請原告寄繳費單,伊會去繳納等語。

(三)被告湯福來、湯界雄、湯淑宜、湯俊銘、湯俊棠、黃錦明、鄭黃美玉、趙梅珠、黃榮斌、黃秀菁、黃柏穎、鄭黃美鳳、黃美枝、黃美寬、則以:原告蔡玉仙依另案判決應補償被告李秋等人366 萬6,300 元,雖原告蔡玉仙已辦理提存,惟原告設定之提存條件註明受領權人應共同到院領取,且需經提存人即原告蔡玉仙同意,為另案判決所無之不合理條件,是被告李秋等人尚未取得提存金且未受有利益,並無不當得利。又原告非土地增值稅及地價稅之納稅義務人,納稅義務人為被告李秋等人,原告逕自使用被告李秋等人之個資至國稅局補印單據繳費,合於民法第180 條第3 款要件,原告請求不當得利為無理由等語置辯。並聲明:1.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被告陳德安、陳金蘭、陳選、陳昱潔、曹素蘭、陳宗益則以:被告尚未領取另案判決之補償金,被告陳雪等人中有人亡故、有人在國外,無法同時到提存所領補償金,請由補償金扣繳費用等語置辯。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五)被告林威宏則以:如有領到補償金才願意給付稅捐等語置辯。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六)被告陳肇棟則以:伊這一房要54個人到院領取補償金根本不可能,伊亦未要求原告支付先前使用土地的使用費等語置辯。並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七)被告林宗賢、林冠瑩、林威宏、巫陳春寶、黃秋金、黃朝海、林旻鈴均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如受不利判決,請准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八)被告陳福偉、顏吟芳則以:不清楚系爭土地的事,要放棄土地繼承權等語置辯。

(九)被告陳燦輝則以:原告應由提存在法院之補償金扣除相關稅金,若有剩餘再提存就好等語。

(十)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以供本院審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本件原告因辦理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729 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分割登記,因而分別代被告支出土地增值稅、地價稅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繳款書、103 年至108 年地價稅繳款書等件為證(見本院卷一第49至123 頁);而到庭之被告就原告有繳納系爭土地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之事實不爭執,其餘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經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上開主張為真。

(二)按土地為有償移轉者,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原所有權人;土地為無償移轉者,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有權人,土地稅法第5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文。又分別共有土地分割後,各人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與其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相等者,免徵土地增值稅;其價值減少者,就減少部分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2 項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6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其立法意旨係以分割後取得之土地價值如較分割前之應有部分價值減少,就有償減少(例如受減少之價金補償)之情形,等於將其所應分而少分之部分售與取得土地價值較多之其他共有人,此時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土地稅法第5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為原所有權人,亦即為分割後所取得土地價值較分割前應有部分價值減少之共有人。查系爭土地分割後,被告所取得之土地價值較分割前應有部份價值減少,應由原告對被告為價差之補償乙節,有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729 號民事判決可參,揆之上揭規定,被告為系爭土地地價稅及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此亦有原告所提土地增值稅繳款書、地價稅繳款書附卷可稽,則該稅額自屬被告應繳納之稅捐,允無疑義。

(三)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民法第179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土地登記規則第10

0 條:「依據法院判決申請共有物分割登記者,部分共有人得提出法院確定判決書及其他應附書件,單獨為全體共有人申請分割登記,登記機關於登記完畢後,應通知他共有人。其所有權狀應俟登記規費繳納完畢後再行繕發」。

土地法第34條之1 執行要點第8 條第5 項:「依本法條規定移轉、設定典權或調處分割共有物時,得由同意之共有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但申報人應繳清該土地應納之土地增值稅及有關稅費後,始得申辦土地權利變更登記。」亦分別定有明文。故依上開規定土地辦理分割登記時共有人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及相關稅費,是原告依另案判決辦理系爭土地分割登記而為其餘共有人代墊上開費用,使被告免除其應負擔土地增值稅、地價稅之義務,被告乃無法律上原因而受有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故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附表編號1 所示之被告連帶給付原告陳錫洲土地增值稅20萬2,812 元及地價稅1 萬0,945 元、附表編號

2 所示之被告連帶給付原告陳錫洲土地增值稅10萬2,050元及地價稅7,028 元、附表編號3 所示之被告連帶給付原告陳錫洲土地增值稅9 萬7,554 元及地價稅9,144 元、附表編號4 所示之被告連帶給付原告蔡玉仙土地增值稅28萬4,197 元及地價稅1 萬0,261 元,即屬有據。

(四)被告雖辯稱:被告尚未領取另案判決原告應補償被告之金額,原告固有將補償金提存至法院,惟提存條件註明受領權人應共同到院領取,且領取時需取得提存人即原告同意,為另案判決所無之不合理條件,是被告並未受有利益,自無不當得利云云,並提出本院109 年度存字第254 號提存通知書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45 、149 、153 、157 、

161 、165 、169 、173 、177 、181 、185 、189 、19

3 、199 頁)。惟被告是否領取原告依另案判決所提存之補償金,與原告代被告繳納土地增值稅、地價稅,係屬二事,縱被告尚未領取補償金,惟原告既已代墊土地增值稅、地價稅,被告仍受有無庸負擔土地增值稅、地價稅之利益,致原告受有損害,是被告上開所辯,為無理由。

(五)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係屬無確定期限之金錢債權,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被告迄未給付,而應負遲延責任,故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如附表所示之日(見本院卷二起訴狀繕本送達回證卷、卷一第315 頁公示送達證書、第341 至351 頁追加被告之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惟起訴狀繕本送達當日始發生催告被告給付之效力,其始日不算入,被告應自翌日起負遲延責任,則原告主張自起訴狀繕本送達時起算利息,容有誤會,不應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附表編號1 所示之被告陳雪等87人連帶給付原告陳錫洲21萬3,757 元,及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利息;請求附表編號2 所示之被告陳素榆等24人連帶給付原告陳錫洲10萬9,078 元,及如附表編號

2 所示之利息;請求附表編號3 所示之被告陳翁月雲等56人連帶給付原告陳錫洲10萬6,698 元,及如附表編號3 所示之利息;請求附表編號4 所示之被告李秋等69人連帶給付原告蔡玉仙29萬4,458 元,及如附表編號4 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原告及部分到庭被告均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均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併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 項規定,依職權宣告未到庭之被告亦得於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原告僅就利息起算日部分敗訴,不影響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本院審酌兩造勝敗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 項規定,命由被告負擔本件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嘉宏附表:

┌──┬─────────────┬──────────────────┐│編號│ 被 告 │ 利 息 │├──┼─────────────┼──────────────────┤│ 1 │陳雪、陳簡寶珠、陳宗文、陳│被告陳簡寶珠、陳宗文、陳桂芬、陳宗益││ │桂芬、陳宗益、陳宗明、陳真│、陳宗明、陳德安、陳志偉、曹素蘭、陳││ │、陳選、陳德安、陳志偉、陳│昱潔、闕苗桂、童蔡蜜、童基生、童隆鳳││ │金蘭、曹素蘭、陳昱潔、陳昱│、童千金、楊振圭、楊進成、林陳秀花、││ │豪、闕苗桂、闕麗珠、闕忠、│林珮緹、林余真、林旻鈴、林秉麟、林素││ │闕陳義、童蔡蜜、童基生、童│滿、楊振芳、楊順宜、楊善知、楊元佑、││ │隆鳳、童麗娟、童千金、楊振│林榮秋、林宗聖、林宗賢、林宗彥、蔡美││ │圭、楊進成、林陳秀花、林珮│華、蔡志彬、蔡昌孟、蔡竹木、蔡竹慶、││ │緹、林余真、林秉麟、林旻鈴│周桂如、蔡應豪、蔡宥鑫、陳林碧霞、陳││ │、林素滿、陳清泉、林彩鳳、│耿祥、陳翠栁、陳克仰、陳修懷、林玉雪││ │許玲麗、林珊如、林尚儀、林│、陳桂枝、陳國生、陳惠勤、林能全、林││ │娟如、楊振芳、楊順宜、楊善│美惠、林冠瑩、林威宏、林陳菊、陳秀香││ │知、楊元佑、林榮秋、林宗賢│、陳阿卿自109 年3 月20日起,被告陳真││ │、林玲玲、林宗聖、楊慶祥、│、陳吉欣、陳俊欣、陳依雅、陳寶丹、楊││ │林宗彥、蔡秀花、蔡美燕、蔡│陳滿自109 年3 月21日起,被告陳選、陳││ │美華、蔡志彬、蔡昌孟、蔡竹│昱豪、闕麗珠、闕忠、闕陳義、陳清泉、││ │木、蔡竹慶、周桂如、蔡應豪│林彩鳳、林玲玲、蔡秀花、蔡美燕、陳立││ │、蔡宥鑫、陳林碧霞、陳吉欣│堅、陳友申、陳格明、林明財自109 年4 ││ │、陳俊欣、陳明雅、陳依雅、│月3 日起,被告陳金蘭、童麗娟、陳楊芙││ │陳耿祥、陳立堅、陳友申、陳│美、陳炎村、陳炎樹、陳秀娟自109 年4 ││ │翠栁、陳克仰、陳修懷、林玉│月4 日起,被告楊慶祥自109 年4 月18日││ │雪、陳桂枝、陳國生、陳惠勤│起,被告陳明雅自109 年6 月18日起,被││ │、陳格明、林明財、林能全、│告陳雪自109 年7 月28日起,被告許玲麗││ │林美惠、林冠瑩、林威宏、陳│、林珊如、林娟如自109 年8 月11日起,││ │寶丹、林陳菊、楊陳滿、陳楊│被告林尚儀自109 年8 月12日起,均至清││ │芙美、陳秀香、陳炎村、陳炎│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樹、陳秀娟、陳阿卿等87人。│ │├──┼─────────────┼──────────────────┤│ 2 │陳素榆、李淑華、陳國碩、陳│被告陳素榆、李淑華、陳國碩、陳志嘉、││ │惠茹、陳志嘉、陳卉鈴、李欣│陳卉鈴、李欣甜、黃金火、黃坤土、徐金││ │甜、李彩綺、黃金火、黃麗珍│玉、林陳昭、陳金玉、蔣陳金蝶自109 年││ │、黃麗美、黃坤土、徐金玉、│3 月20日起,被告黃麗美自109 年3 月21││ │徐秀菊、徐本坤、陳秀連、林│日起,被告徐本坤、陳秀連自109 年3 月││ │陳昭、顏吟芳、陳金玉、陳采│27日起,被告顏吟芳、陳福偉自109 年3 ││ │縈、陳福盛、陳福偉、陳耀尉│月31日起,被告李彩綺、黃麗珍、徐秀菊││ │、蔣陳金蝶等24人。 │、陳采縈、陳耀尉自109 年4 月3 日起,││ │ │被告陳福盛自109 年4 月7 日起,被告陳││ │ │惠茹自109 年7 月2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3 │陳翁月雲、陳肇棟、陳肇卿、│被告滿家瑋自109 年3 月18日起,被告陳││ │陳肇忠、陳淑玲、蔡陳碧霞、│肇棟、蔡陳碧霞、陳蔡玉梅、陳金俊、陳││ │陳葱、陳蔡玉梅、陳金俊、陳│柏豪、陳金華、梁陳春足、邵文峯、邵志││ │萬旭、陳柏豪、陳金華、陳淑│明、邵雅菁、嚴乘、陳松興、陳靜惠、陳││ │芬、梁陳春足、李陳月里、邵│義雄、陳碧隨、陳義生、巫陳春寶、陳貴││ │文峯、邵志明、邵雅菁、邵雅│寶、陳美寶、陳素華、陳燦揚、陳治久、││ │惠、嚴乘、陳松德、陳松興、│滿樹居、滿鳳娟、陳柏誠、林陳金蓮、陳││ │陳靜惠、陳義雄、陳碧隨、陳│青發、陳俊霖、陳志凱、游陳金英、陳福││ │義生、巫陳春寶、陳貴寶、陳│春、陳福財、曾錦、曾義羣、曾淑華、陳││ │秋寶、陳夏寶、陳美寶、王國│素貞、陳粟子自109 年3 月20日起,被告││ │慶、王國豪、陳素華、陳燦輝│陳蔥、陳秋寶自109 年3 月21日起,被告││ │、陳燦揚、陳治久、滿樹居、│陳夏寶自109 年3 月31日起,被告陳肇卿││ │滿鳳娟、滿家瑋、陳柏誠、林│、陳萬旭、陳淑芬、邵雅惠、陳燦輝、陳││ │陳金蓮、陳青發、陳俊霖、陳│永富、陳后儀、陳麗卿自109 年4 月3 日││ │志凱、游陳金英、陳福春、陳│起,被告陳翁月雲、陳肇忠、陳淑玲、李││ │福財、曾錦、曾義羣、曾淑華│陳月里、陳松德自109 年4 月4 日起,被││ │、陳永富、陳素貞、陳后儀、│告王國慶、王國豪自109 年8 月23日起,││ │陳粟子、陳麗卿等56人。 │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 4 │李秋、李志民、李淑如、石│被告李秋、李志民、李淑如、石小蓁、││ │小蓁、蔡坤竹、石鳳儀、石憲│蔡坤竹、石鳳儀、石憲光、李福生、陳素││ │光、李福生、陳素貞、陳建輝│貞、黃陳幸、黃錦隆、黃品豪、陳貴寶、││ │、陳振揚、陳上億、陳福亮、│、黃元婕、黃凱揚、黃美月、黃添錫、黃││ │陳素端、黃陳幸、黃錦隆、黃│秀玉、黃秀琴、湯福來、湯界雄、湯淑宜││ │品豪、陳貴寶、黃淑姿、黃元│、湯俊銘、湯俊棠、黃錦明、趙梅珠、黃││ │婕、黃錦旺、黃凱揚、黃綉儀│秀菁、黃柏穎、鄭黃美鳳、黃美枝、黃美││ │、黃李粉、黃其文、黃美月、│寬、黃朝海、陳靜嬌、黃信樺、黃信璋、││ │黃添錫、黃添財、黃秀玉、黃│黃怡婷、黃蕊、黃滿足、陳秀金、黃圓、││ │秀琴、湯福來、湯界雄、湯淑│李張玉葉、李翊駿、李侑潾、李淑芬自10││ │宜、湯俊銘、湯俊棠、黃錦明│9 年3 月20日起,被告黃李粉、黃其文、││ │、鄭黃美玉、趙梅珠、黃榮斌│黃添財、鄭黃美玉、黃進騫、黃進發、黃││ │、黃秀菁、黃柏穎、鄭黃美鳳│秋滿、黃金枝自109 年3 月21日起,被告││ │、黃美枝、黄美寬、黃秋金、│黃秋金、黃協昌、黃俊欽、黃碧珍自109 ││ │黃朝海、黃朝山、陳靜嬌、黃│年3 月31日起,被告陳建輝、陳振揚、陳││ │信樺、黃信璋、黃怡婷、黃協│上億、陳福亮、陳素端、黃錦旺、黃綉儀││ │昌、黃俊欽、黃碧珍、黃進騫│、黃榮斌、黃女、黃禎源、李芊樺自109 ││ │、黃蕊、黃女、黃滿足、黃進│年4 月3 日,被告黃淑姿、黃朝山自109 ││ │發、黃秋滿、黃金枝、陳秀金│年7 月28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黃禎源、黃圓、李張玉葉、│計算之利息。 ││ │李翊駿、李侑潾、李淑芬、李│ ││ │芊樺等69人。 │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裁判日期: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