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醫字第5號原 告 張嘉宗
張嘉珉張育瑞兼上二人之法定代理人 張豐林被 告 張松岳
賴重佑陳勝庸澄清醫院中港分院法定代理人 鍾元強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錦隆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醫偵字第36號偵查案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張松岳、賴重佑、陳勝庸等人是否涉有過失致人於死等嫌疑,現仍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醫偵字第36號案件偵查中,本件所涉刑事部分之相關卷證資料,因檢察官偵查不公開,故本院無法取得任何包括所發生車禍之過程、被害人就診之情形及其後死亡之結果等,包括相驗卷宗等相關卷證資料以資佐證,無法進一步確認被害人之死亡原因,以及被告等是否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是該案件卷證資料及犯罪嫌疑有無之認定等,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該偵查案件終結,本院得以取得相關卷證資料後,本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