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原 告 李冠廷
林仲堂江錫儒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律師被 告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於正訴訟代理人 邱毓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