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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重勞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5號原 告 李冠廷

林仲堂江錫儒共 同訴訟代理人 簡士袲律師被 告 中部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於正訴訟代理人 邱毓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裁判日期:2022-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