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36號原 告 黃永勝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律師被 告 黃渼媗兼訴訟代理人 黃美淑被 告 黃美雪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分割遺產協議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0年2月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35法庭行言詞辯論。另原告應補正系爭4筆土地、1筆建物已完成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之最新土地登記謄本、建物登記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毅皓